《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下,普通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对于加强和改善党对高校的领导,促进高校党的建设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办好社会主义大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学校领导体制
(一)普通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学校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把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根本任务。
(二)学校党委必须认真抓好党的建设。必须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充分发挥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积极改革,勇于创新,结合本校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依靠和团结广大师生员工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证完成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科技开发等各项任务,不断推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
(三)学校党委必须严格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和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汇报的制度。学校重大问题必须经党委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要建立健全党委民主决策制度,制定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凡经党委集体作出的决定,每个领导成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委要建立督办制度,对决定事项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学校党委在重大问题决策前要认真调查研究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及时沟通情况,进行必要的酝酿和协商。党委会要认真讨论,集思广益,作出决定。当对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且双方人数接近时,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定,但也不能久拖不决。
(四)以“社会主义的政治家、教育家”为目标,努力建设高素质的校级领导集体。学校党政领导干部要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要明确党政职责,搞好分工与合作,做到互通情况,齐心协力,切实履行职责。党委书记、校长在集体领导中负有重要责任。党委要支持校长按照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各项工作;校长对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主动提出工作意见和方案,经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后组织实施。
二、党组织的设置
(五)普通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党员人数较少的学校设党委委员 5 至 9 人;党员人数在 500 人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较分散的学校,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党委委员可适当增加,一般不超过 11 人。规模较大、党员人数在 1000 人以上的学校,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党委可设立常务委员会(简称党委会)。设常委会的学校党委委员人数 15 人至 21 人,党委会委员人数一般 5 至 7 人,最多不超过 9 人。书记、副书记、常委由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应按时召开。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好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上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学校党委换届选举工作的具体指导。实行双重管理的学校,主管与协管部门党组织应协商一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选举的,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六)学校党委应由具有较高政治理论水平、领导和组织管理能力,有较强的改革开放意识,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密切联系群众,熟悉高等教育规律和学校工作的党员组织组成。不设立党委会的学校党委除正、副书记,党员正、副校长、纪委书记外,一般应考虑有党政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学、科研单位的负责人等参加;设立党委会的学校党委委员的组成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除党委正、副书记,党员正、副校长,纪委书记,党政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学、科研单位的负责人外,应考虑具备条件的共青团、工会负责人等参加。
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职数的设置,一般为一正二副(含兼职),党员校长原则上应兼任副书记;规模较大学校,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副书记职数可适当增加。
(七)学校党委应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工作机构,中等规模的学校应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等机构。规模较大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增设统战部、学生工作部、保卫部、武装部等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包括组织员。学校在内部机构改革中可从实际出发采取合并、合署的形式调整和设立机构。
学校党委应建立党校,规模较大的学校设党校的办事机构和工作人员,校长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兼任;党校要有相对稳定的兼职教学人员,要有教学场地,办学经费。
(八)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纪委)经全校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工作。纪委由 5 至 11 人组织成,纪委委员人数一般不得多于同级党委委员人数。纪委书记、副书记由纪委全委会选举产生,经同级党委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纪委书记原则上由学校党委副书记兼任。纪委副书记应由学校中层正职一级的干部担任。
学校纪委应设立办公室,配备适量的纪律检查员。纪委办公室可与学校监察处(室)合署办公,采取一套人员两个名称的形式,统一履行纪检、监察职能。
(九)党员 100 人以上的系(院、处)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党委批准,可成立党的委员会,由本单位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接受校党委的领导,任期四年。系(院、处)级单位党的委员会由 5 至 7 人组成,设书记 1 人,副书记 1 至 2 人,由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党委委员中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组织、宣传、纪检委员等。同级单位党员行政负责人一般应参加党委。系(院、处)级单位党委应设立办公室,可与行政办公室合署办公,并配备党务干事。
(十)党员 50 人以上的系(院、处)级单位成立党的总支部。党员不足 50 人的系处级单位成立直属党支部,如工作需要,经校党委批准,也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直属党支部委员会)由本单位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 5 至 7 人组成,直属党支部委员会由 3 人至 5 人组成。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设书记 1 人,副书记 1 人至 2 人,由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直属党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系级党员行政主要负责人一般应参加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直属党支部委员会)。
(十一)凡是有正式党员 3 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党员 7 人以上的党支部设支部委员会,一般由委员 3 人组成,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支委会设书记 1 人,由支委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 7 人的党支部,设支部书记 1 人,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 1 人,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和不设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两年。
三、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十二)学校党委主要职责是: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全面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发挥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和发展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育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十三)学校纪委主要职责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基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三)学校党委(党委会)讨论、决定学校的办学方针和指导思想,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中的重大问题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科技开发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大事项指学校内部机构的设置及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学校教学科研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总体方案及学生德育工作实施方案;学校行政年度工作计划;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重要基建项目、大额度经费的使用和校有产业发展规划的审定,国内外重大合作项目的审定;学校后勤重大改革方案以及校长认为应当提交党委讨论的其它重要问题等。上述重大行政事项主要由校长提出,经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后,由校长组织实施。党委在讨论审定学校行政工作重大问题时既要严格把关,又要充分听取、尊重校长(包括非党员校长)的意见,并要积极支持校长履行高等教育法赋予的职权。党委讨论审定学校行政重大问题时,不是党委委员的校长应列席会议。
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进行表决时,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为通过。
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遇到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议题由书记、副书记和党员校长协商确定。
设立常委会的学校,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
(十五)系(院、处)级单位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委员会、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具体指导下级党组织的工作;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十六)系(院)级单位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委员会,直属党支部委员会)对本单位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与同级行政班子负有共同责任。
系(院)级单位决策形式是党政联席会。党政联席会议题由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和党总支(党委,直属党支部)书记商定,凡属行政业务的由系主任主持会议,党总支(党委,直属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与行政负责人参加,共同研究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党总支(党委,直属党支部)书记、副书记、行政负责人按职责分工,具体贯彻落实党政联席会的决定。书记与行政领导要经常沟通情况,团结协作,在重大问题上如发生意见分歧,应及时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向校党委请示。
(十七)党的支部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宣传、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任务,并检查执行情况;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情况 ,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十八)教工及机关党支部书记应由本单位行政正职或副职担任。要根据教研室、研究室党支部规模及工作任务,制定兼任教研室、研究室主任和党支部书记的工作量。他们的工作实绩应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奖惩制度挂钩。
四、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
(十九)学校党委要高度重视并经常研究党员教育工作,每年至少要对党员的思想政治善做一次全面的调查分配。要以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锻炼为目标,对党员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教育,引导党员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党员教育规范及年度计划,采取多种途径,开展生动活泼、主题鲜明的党风员教育活动。党委宣传、组织、纪委、党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互相配合,抓好落实。
系 ( 院 ) 级党组织要根据学校党委的统一要求和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党员教育的实施计划,做好党员教育工作。
(二十)各级党组织要健全党内生活制度,定期检查、及时通报有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加强对党员的管理。校、系 ( 院 ) 两级领导班子要坚持理论学习中心组制度。校、系 ( 院 ) 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坚持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坚持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党支部要坚持每月召开一次组织生活会,注意改进组织生活的方法和形式,提高组织生活质量。坚持按期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大力表彰先进,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
要做好流动党员、出国党员的管理工作,建立流动党员、出国党员定期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制度和专人联系制度。要加强对离退休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关心他们的思想和生活,注意发挥他们的作用。要按规定做好党费的收缴、使用及管理工作,及时接转党组织关系。
(二十一)要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注重在教职工特别是青年教师、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发展党员工作应着重抓好几个环节: 1 、各级党组织要制定培养、教育及发展党员的学年、学期计划,每学期进行检查、督促。 2 、抓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工作和预备党员的教育工作,建立健全三级教育网络,即党章学习小组和党支部联系人教育,系一级党课教育,学校党校培训。对积极分子的培养要把理论学习与实践锻炼结合起来。对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工作要抓得早,抓得细,一般在新生入学后,就及早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及入党动机教育。 3 、严格入党手续。 4 、建立专兼职组织员,充分发挥团组织在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中的作用。
(二十二)学校党校承担对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要充分发挥党校的党员教育主阵地作用。
五、干部工作
(二十三)学校党委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建立健全确保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和防范选人用人中不正之风的有效机制;按照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建立科学、规范的选拔程序,并对学校党政干部实行统一管理,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选拔任用干部要引入竞争机制,任人唯贤,注重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论。
学校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按有关规定进行。可以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根据民主推荐情况,提出建议人选,报上级干部主管部门考察确定后按有关程序报批。也可以由上级干部主管部门根据民主推荐情况,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提出初步入选,按规定程序考察后报批。
校级行政领导班子实行整体任期制。校长每届任期四年,在同一职位上,一般不超过两届,因工作需要,经上级批准,可以继续连任。副职不单独规定任期,其换届工作与正职换届同时进行。校级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需个别调整或增补充实时,按有关规定办理。
中层干部的任用,可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采用委任制、选任制、聘任制等形式,并实行任期制。要加大力度推进干部竞争上岗,深化干部制度改革。中层干部的任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的程序。学校领导干部个人向党委推荐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署名的推荐材料,若所推荐人选是所在单位群众拥护的,可以列为考察对象。考察工作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在拟任用的干部提交党委讨论前,须征求学校分管领导和纪委的意见。校长助理、党委组织部长、纪委副书记、人事处长、财务处长、监察处长、审计处长在任免前应征求上级干部主管部门的意见,任免后报上级干部主管部门备案;学校机关正职的任免,须报上级干部主管部门备案,在上级干部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 10 天内不提异议方可宣布。党群系统的干部任免由党委行文通知;行政系统干部的任免由校长署名行文通知。
系(院、处)级单位党总支(党委、直属党支部)应根据学校党委关于干部工作的规定和要求,会同本单位行政领导,配合学校党委做好本单位干部的选拔任用、考核和监督工作。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干部工作纪律,杜绝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干部任免,严禁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严禁区泄露干部任免中酝酿、考察、讨论的情况。
(二十四)学校党委要加强干部的培养、教育和管理工作。要建立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坚持干部年度、届中、届满考核制度。把考核结果作为任免、奖惩的依据。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离任前,要按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对学校内设管理机构和其他附设单位的干部要实行分类管理,要建立健全干部岗位交流制度。实行党政干部有计划的岗位轮换,特别是双向换岗交流,在一个岗位任期最长年限,由学校党委参照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要坚持干部培训制度,充分发挥党校在干部培训中的作用。干部在任职期间,应在上级干部部门或校党委统一计划安排下,定期参加必要的轮训。
要切实做好离休干部工作,认真落实党和国家关于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和政策。
(二十五)学校党委要切实做好校系两级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调整和管理工作,特别要协助上级干部主管部门做好校级党政正职后备人选的选拔和培养工作。校级后备干部按在职领导干部数的 1 ﹕ 2 的比例配备,其中近期能进领导班子的人选应达到三分之一,女干部和党外干部应有一定比例。要进一步拓宽视野,善于发现德才优秀、政绩突出、群众拥护的中青年干部并大胆使用。要落实培养措施,采取理论培训、实践锻炼、换岗交流、到基层艰苦地区工作、出国考察进修等多种形式,加大后备干部的培养力度。
校级干部上岗前,须经省级以上党校、国家高级教育行政学院等培训机构不少于三个月的培训。
六、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二十六)学校党委要切实加强对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加强学校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对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要制定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工作制度,坚持工作责任制,做到有效地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发挥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密切结合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分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要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师生参加社会实践,引导他们自觉走与工农群众相结合的道路。
(二十七)加强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政治学习每月不少于一次,同时保证学习的质量。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日常思想政治工作,党总支(党委)、党支部应及时了解、掌握和研究教职工的思想状况。要加强教职工,特别是青年教师和骨干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
要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教职工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和文明校园建设中的作用。“三育人”制度要纳入人事管理工作中。
(二十八)加强青年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改善德育工作。建立和完善由党委统一领导部署,校长及行政系统为主实施的德育教育管理体制。要重视和加强宣传舆论工作,建立健全宣传文化事业管理制度,由党委宣传部统一指导、协调、管理校园舆论工作,建立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办好校刊、校报、宣传橱窗等。保证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建设的政治方向。充分发挥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在德育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确保“两课”的重点课程地位,积极进行“两课”的改革和建设,提高教学效果;落实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的任务。要运用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引导青年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要加强校园文化建设。
(二十九)高度重视党务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队伍的建设,建立一支以专职人员为骨干、兼职人员为主体、专兼职干部相结合的工作队伍。要按照高起点、高素质、双肩挑的要求,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要鼓励他们开展对党建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究。要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关心他们的成长。党务工作人员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待遇应与教师一视同仁。
七、统一战线和群众工作
(三十)学校党委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定期或不定期地征求他们对学校工作的意见,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帮助他们加强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要建立并落实校、系党政领导联系知识分子代表人物的制度,切实做好党外知识分子,特别是社会知名度较高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的工作;进一步做好党外人士的举荐工作,并积 极开展海外统战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民族、宗教政策。
(三十一)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含研究生会)、社团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定期专门研究群众团体组织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及时了解他们的工作情况,支持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
八、检查、监督及其它
(三十二)学校党委要对学校各级党组织贯彻落实《条例》进行有效的指导和监督,对贯彻落实《条例》的情况每年进行一次检查。
(三十三)要切实保证对党建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投入,不断改善工作条例,所需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决算。
(三十四)本办法所指普通高等学校为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其他高等学校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三十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